川农招在职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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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农招在职博士生一般是针对本职工作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
申请者要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硕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达到申请学校对博士生研究生要求的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考试。
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6.博士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作出授予。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第6学期)。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制订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按照我校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授予博士学位。
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论文提出原创性的见解,学位论文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第五章发表论文或摘要。
对于在国外有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评阅人可在研究生院提供至少三篇论文。
学校及导师均不得出至少三个月的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应根据申请人的论文种类对论文种类的要求而定,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位是博士生导师、3位及以上硕士生指导教师。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过程中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
答辩程序和要求与在校博士生相同。
1答辩程序在职博士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须提交一至2份,学位授予单位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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