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爱新觉罗后裔争家族百年墓地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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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的子孙为了争取家族百年墓地的采用权,将承包这块土地的东堤乡三股河村民陈某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驳回了爱新觉罗的诉讼请求,确认了1999年与陈先生签署的护理墓地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尊重习俗与私自建设葬礼设施有根本区别。
据爱新觉罗后裔恒烧介绍,朝阳区东堤乡三违河村前街353号院是其家族耕地和祖坟所在地。
从1919年到1999年的80年间,包括父母和哥哥在内的12个家族的去世成员葬在这里。
1999年初,家人来此扫墓时,墓地上建了房子和猪圈,墓地上堆满了猪粪。 他们这时得知,1998年东堤乡三叉河村的村民陈某以每年1000元的成本从村委会承包了这块土地。
同年3月,原告与陈某签订协议,委托他代理坟墓,他们出1000元的承包费,要求陈某拆除地面房屋和猪圈,不要重建。 原告支付工费3万元,每年向陈某支付2000元,作为保持环境清洁的劳务费。
根据协议,陈先生只能在院内西北角360平方米的范围内建造建筑物。
“陈先生不仅没有维持环境,从2005年开始继续盖房子,租了100多所房子。 因此,空广阔的地面上只有两块墓碑,堆积着很多垃圾。 ”。 恒烧说。
爱新觉罗家的四个子孙将村民陈某告上法庭,要求拆除所有违规行为,命令原告家恢复所有耕地和墓地。
法官破案。
法院审理后,爱新觉罗家有前人埋葬在陈某宅基地,但没有发现历史形成的墓葬,认为现有的坟墓是1999年以后转移或新葬的。
协议条款都是为了家族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而签订的,各方也必须围绕上述合同目的履行,该合同已经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认定无效。
四原告认为《葬礼管理条例》中有尊重少数民族葬礼习俗的大致规定,但尊重习俗与擅自建设葬礼设施有根本区别,因此法院不采用四原告的该意见。
在法庭的最后判决中,对被告来说,善待别人的埋葬是基本的人类礼仪,应该认识和评价一个身体的道德和文化修养,被告也是为了正确认识自己的言行,维持和谐有序的社会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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