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音乐选秀节目参赛者翻唱老歌引起著作权官司
本篇文章1567字,读完约4分钟
进入7月,随着湖南卫视“快乐男声”和浙江卫视“中国好声”的启动,地方卫视的新娱乐大战再次响起。 电视画面上,许多80后和90后的参加者加工、掩饰、改编国内外音乐作品,再现属于自己和时代的新气息。
在电视娱乐化的今天,在华丽的舞台背后,关于作品原作者的版权保护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话题。
基于复盖的版权诉讼
7月9日,湖南卫视在官方媒体上发表了公开信,向《烛光之母》的作词人李春利道歉。
其缘分今年1月,湖南卫视播放的《我是歌手》风靡全国。 在第二期节目中,羽泉集团改编并翻唱了众所周知的歌曲,他们最终成为了周冠军。
但是,比赛结束后不久,“烛光之母”一词的作者李春利马上给湖南卫视发了一封律师信,为自己“节目未经我许可,在歌词的复印上加了很多编辑,同时引起了签名错误。 这是对作者的不敬”。 几乎同时,歌曲作者、著名作曲家谷建芬也向湖南卫视发出了律师信。
顺便:
非常小,很小,很小,很小,很小,很小,很小,很小,很小,很小。
只是,只是,只是,只是,只是,其他,“只是。 是
是"就是"
有的节目负责人的话似乎反映了业界对音乐版权的普遍认识和方法。 “每年电视台都会向音萩协打包支付作曲的版权采用费,电视台需要的是收费的,部分是收费的。 ”。
“连业界的人都有这样的错误认识,不知道他们是在为自己的错误辩解,还是成为业界的潜在规则。 这么想的话,法律意识的淡薄已经到了如此可怕的程度”。 李春利代理律师,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军杰说。
著作权法规定,如果电视台只是采用歌曲,歌曲作者加入音著协,音著协有权直接授权给电视台,同时向版权所有人支付一定的录用费用。 但是,关于歌曲的改编、翻唱、出版等,必须得到着作权所有者的相应授权,否则会侵权。
“网上很多人说我想出名,想要钱。 他们不是表演吗? 歌还是你的歌。 ”。 事件以来,李春利遇到了各种各样的疑问。
和李春利的境遇一样,很多作家的境遇也没有得到很多人的支持。 前面“无名”曲婉婷被人说,李代沫唱你的歌,你应该感谢他。 迄今为止给“旭日阳刚”很多援助的汪峰,他的合法合理要求也淹没在民众对农民工组合的同情之声中。 谷建芬的处境更不自然,居然有人告诉她,学不到雷锋,为什么那么在意?
“普法的难度不难想象”谷建芬在接受相关采访时不得已说了。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教室的邓宏光教授认为,这种认知反映了大众法律意识的淡薄,盲目地同情弱者,与对法律的尊重混为一谈。
“很多人认为唱歌是给人用的,别人用也不会损害原作者的录用权利。 这种想法无视问题的本质,歌曲是智力成果,被采用应该得到一定的劳动报酬。 音乐免费午餐后,作家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产业来源变成被动水,变成恶性循环。 ”。 邓宏光在想。
著作权保护为什么困难?
“赢了诉讼,输了结果。 》邓宏光总结了这么多侵犯著作权事件的结果。 他认为,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是人们著作权法律意识淡薄的根本原因,“纵容”了电视台的“先上车,后买票”方法。
据他说,著作权维权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著作权和很多知识产权一样是智力成果,不太容易量化。 其次,作者个人很难把握作品的利用情况,即使发现侵权,也不容易固定举证,法院也往往不太可靠。 最重要的是,维权者作为简单的自然人,不太能忍受诉讼长、赔偿费用少的著作权诉讼。
“相反,如果侵权者是大型电视台,他们有资金,有团队,有时间,普通个体长时间对抗它并不容易。 ”邓宏光认为,个人力量非常弱也是许多作家选择加入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帮助合法组织维护合法权利的理由。
但是,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机制还不健全,管理的实际效果还不够令人满意。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允许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著作权,但现实中存在各种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迅速发展是困难的。
本文标题:爆料:音乐选秀节目参赛者翻唱老歌引起著作权官司
地址:http://www.puerle.cn/Ent/20210130/2964.html